明浩危險品公司事故處理制度條例
- 分類:公司新聞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06-2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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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切實做好本企業內部貨運行車事故的調查處理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規定。
明浩危險品公司事故處理制度條例
【概要描述】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切實做好本企業內部貨運行車事故的調查處理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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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9-06-2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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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就切實做好本企業內部貨運行車事故的調查處理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車隊的相關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
3.職責
3.1車隊負責人對于公司危險品運輸車輛的行車事故調查處理管理負第一位領導責任。
3.2車隊負責人和綜合管理部負責對行車事故調查處理的管理工作。安全培訓員和調度員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管理具體日常工作。凡發生重大以上行車事故,車隊負責人必須率領公司相關的人員赴現場調查處理;發生一般行車事故,由車隊調度或安全培訓員趕赴現場調查處理。
3.3車隊調度和綜合管理部保留相關書面記錄;
4.工作程序
4.1行車事故的報告
凡發生貨運行車事故,車輛駕駛員及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公司調度報告情況,并立即撥打“110”報警。并匯報相關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雙方車輛車牌號、所屬單位、雙方車輛載貨名稱、人員、車輛貨物初步受損情況和其他應報告的內容。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公司應在24小時內向上一級的主管部門報告。
4.1.1事故報告:
a)駕駛員發生行車事故應按《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立即組織搶救傷員,向值班調度報告。
b)保護現場、尋找證人、搜集證物;駕駛員配合向公安部門或公司說明事故現場情況。
c)調度接到駕駛員報告的情況后,應立即書面紀錄情況《行車事故登記表》和《行車事故匯總目錄》
4.2事故的搶險與救護
事故造成人員受傷害的情況,在采取相應現場保護措施后,應迅速將傷員送就近醫院搶救;在道路情況復雜或交通擁擠的路段,應迅速采取現場保護措施,注意按集記錄有關現場目擊證人的前提下,快速撤離事故現場,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對于雙方事故責任明確或因一方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應按上海市交警部門有關“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執行。
對于裝載化學危險品車輛所發生的行車事故并造成危險貨物包裝損壞、外泄的,應及時告誡現場圍觀群運離危險物,及時向防火部門報告,并根據安全卡的相關規定-采取措施迅速清除。(詳情參照應急預案)
4.3事故的調查
4.3.1發生行車事故后,有關肇事車輛駕駛員應如實接交警部門的詢問,如實接受調查,并按規定作出書面事故報告。在接受事故調查時,應當實事求是報告事故發生經過,不得瞞報或故意避重就輕,作歪曲事實虛假的陳述。
4.3.2本企業所屬肇事車輛駕駛員應如實接受車隊調度和相關負責人對此次事故的調查。企業有關人員在進行事故調查時應制作事故調查書面筆錄,有關人員應在書面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行車事故登記表》
4.4事故的處理
4.4.1企業有關肇事車輛駕駛員及有關人員應在交警管理部門的主持下接受事故處理。在處理過程中,應尊重主管處理部門和對方的前提下據理力爭。對交警管理部門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級部門申請事故重新責任認定。對事故重新認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4.2本公司對事故責任認定,按“路權”、“先行權”、“有否違章行為”為原則,對事故的責任者進行責任認定。在責任認定基礎下,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4.3調度對駕駛員違章或事故隱患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如下:
a)輕微違章作口頭警告責成當事人(部門)立即改正。
b)違章行為或隱患較嚴重,下發《駕駛員行車事故處理意見書》限時整改。對拒不改的按公司有關規定加重處罰。
c)對于重大事故應進行“四不放過”教育(即:駕駛員不找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不使周圍駕駛員受教育不放過,不找出整改措施不放過,領導沒尋找出教育責任不放過)《“四不放過”教育記錄》—詳見教育培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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